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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派人员跨境社保问题简析

梁红星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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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境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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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外派人员在东道国社保的现状

    一般来说,绝大多数的东道国(派驻国)都要求外籍人员按当地社保规定,强制性要求交纳当地各项最低的各项社保费(税)。与此同时,外籍人员享受东道国的社保待遇需,却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或期限。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中国外派员工缴纳了东道国的当地社保,由于缴费期限短,驻留期有限,很难满足所要求的条件和期限,事实上也很难享受到东道国相应的社保待遇,尤其是在养老、失业、住房等方面保险优惠待遇,中国外派人员很难享受到与东道国居民同样的优惠待遇和保障。例如:在印度,只有当雇员年满58周岁时,才能申请退回雇员公积金计划的缴费,换言之,只有当雇员在印度就业和缴费10年以上才能获得养老金领取资格。对与中国外派人员密切相关的医疗健康保险(如疾病险、职业病险、工伤险等)却很难充分得到保障或代价昂贵。就境外医疗保险来看,在欠发达国家受医疗条件和资源限制,还有语言文化差异和治疗康复成本的困难,大多中国外派人员在发生意外健康问题后会选择回国医治,此举就会存在医疗救治不及时、医疗转运成本较高、医疗条件水平不足等一系列问题,而在东道国的各项商业医疗保险,险种多且复杂,保费昂贵。就境外工伤保险来看:若中国外派人员在派驻国,按当地法律要求已经为其办理了当地的工伤保险,则在当地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应当依照当地的工伤保险待遇予以处理。但是在在很多钱发达国家,当地的工伤补偿很低且不足,还需要购买补充商业工伤保险。还有更多的外派员工,若在派驻国没有为其办理当地的工伤保险,则在外派员工回国后,按照中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外派员工的工伤并给以赔付,但是国外很多药品和诊疗项目并不符合我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而且中国雇主也仅承保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或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做到“医疗直付”且一般保额较低。因此,很多“走出去”企业还必须为外派员工在派驻国购买保障全面且保额较高的不同商业意外保险。

    而中国外派人员为了保障其在中国社保缴纳不断层,也会要求外派单位继续为其在中国缴纳相关社保。因此,中国外派员工就会在中国及东道国双重缴纳社保费(税)的情况。由此,也会增加中国外派境外人员的保费负担。

    二、东道国与居住国双边社保的协调

    一般来说,东道国与居住国(中国)都会按照本国相关社保规定,要求企业和个人缴纳相关的各项社保费(税),在对方国家已经缴纳的社保费(税)不能缴费互免,年限互认,待遇累加。但是双边的社会保障协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和解决了跨国就业人员的如下两个问题:一是对于跨国就业人员在流动过程中因被两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而产生的双重缴费问题,二是跨国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便携性问题。

    但是截止目前,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与30多个国家对口部门签署了近50份双边合作协议,其中中国与12国家: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和塞尔维亚签署了双边社保协定。在与中国签订了双边社保协定中,从覆盖的人员范围看,主要是派遣人员、船员和航空器上人员、外交官和公职人员等群体;从险种上来看,主要是豁免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但不涵盖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也就是说,根据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双边社保协定,中国外派员工可以享受豁免在东道国(派驻国)特定社保费用的缴纳,进而减轻中国外派单位的相应人员费用的负担。

    三、免除派驻国相关社会保险费办理方式

    依据双边社会保障协定,中国外派人员申请免除派驻国(工作国)相关社会保险费,要由派出国向工作国出具《参保证明》。跨境工作人员可以凭借该证明免除在工作国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已经在中国参保并赴与中国签署双边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工作的人员,可以选择网上和线下两种方式,申请办理参保证明。

    网上申请:申请人访问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

    线下申请:申请人访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服务之窗”栏目下载申请表。申请人对照填表说明填写申请表,提交至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邮寄或送至人社部社保中心。

    四、 在东道国社保的严格遵从

    在大多数东道国,都强制性要求外国劳动者依本国社会保险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税),否则将处于严格的处罚。一如:在越南,无论是越南本国国民,或是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皆需缴纳包含生病、生育、工伤和职业病、退休、死亡的强制性社会保险,雇主在与外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或录用后的三十日内,雇员必须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若企业在越南法律体系下未为员工(包括在当地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则可能被处以总保费额12%-15%的罚款。再如:在荷兰的外国居民,如果在荷兰工作并纳税,就必须参加荷兰基本医疗保险。三如;在新加坡,工伤保险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缴纳主体的雇主必须为以下本地和外籍雇员购买工伤赔偿保险:1)无论工资高低的劳力工人;2)月薪等于或少于1600新加坡元的非劳力雇员。3)对于月薪高于1600新加坡元的非劳力雇员:雇主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为这类别的雇员购买保险;但是,在有效索赔情况下,无保险的雇主将需要自己支付赔偿。在新加坡,未能为雇员购买足够的保险是违法的行为,违法者将面对高达10,000新加坡元罚款及/或长达12个月监禁。因此,中国“走出去”企业就要及时,全面、准确了解东道国相关社保规定,以免无知,忽略或不清楚而被处罚或遭受损失。

    另外,“走出去”企业还要合理合法规划员工薪酬,确定社保缴纳基数。如前文所述,很多中国“走出去”在中国和东道国两国发放工薪,但是在东道国(派驻国)发放工资金额较低(名义工薪),这种较低的名义工薪将涉及违反外籍员工准入的签证办理工资最低额度的要求,相应其在东道国缴纳社保的基数亦会受到影响。以德国为例,外派模式下不同类签证对薪资要求不同,若中资企业通过集团派遣的方式为员工办理德国工作(受派遣工作)签证,无具体薪资要求,但根据2020年新出台的《移民法》企业需要提供“雇佣关系声明”,替代原先的工作合同。2021年申请“欧盟蓝卡签证”则需要每年至少56800欧元的年收入(从事人员紧缺类工作,包括IT专业类人员的年收入至少为44304欧元)。因此,“走出去”企业要保证外派人员在东道国合理的工薪要求和水平,非常重要,特别是在欧美“高工资,高社保”的国家,更是要做好相关社保基数的合法、合理且保障外派员工的当地工作签、居留证的要求。

    由此可见,中国外派人员在东道国的社保缴纳,主要是保障最基本的遵从要求,立足于不要被违法被罚且保障外派员工合法雇用。在此前提下,要把握和理清东道国的相关社保规定和要求,从以下三个方面最大限度免交、少缴或合理缴纳社保费(税)。

    五、双边社保协定下的保费豁免

    如前文所述,在与中国签订了双边社保协定的国家,中国外派员工适用免除在相关东道国交纳相关社保费用:例如:根据中国与日本签订的双边社保协定,在日本法定的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和厚生年金(厚生年金基金除外),中国外派员工可以申请免于缴纳。另外,中国派遣人员首次申请免除缴纳相关日本的社保费期限最长为5年。如果派遣期限超过5年,则需再次申请,经中日双方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同意,免除缴费期限可予以延长。中国外派人员申请人需向日本经办机构提交在中国的《参保证明》,才能申请免除缴纳在日本相应的社会保险费。中国外派单位或人员需了解双边社保签约国的具体规定,及时提交东道国所要求的中国《参保证明》和相关资料,以便及时或延期享受东道国相关社保费用豁免的优惠待遇。具体享受双边社保协定的国别、可豁免社保险种及免交年限,可参考下面表格。

    中外已生效社会保障协定互免险种

    中外已生效社会保障协定互免险种


    六、东道国社保费用的返还或免交

    在有些东道国规定,外籍员工离境时可一次性结清取出部分社保津贴,如在中国,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一如:在越南,外籍员工若终止雇佣合同或其工作许可证/执业证书/执业许可证过期而没有续签,则不再受强制社保的约束,外籍员工有资格申请一次性社会保险结算津贴。再如:中国和瑞士签订的双边社保协定还包含了社保费用的返还条款,这是目前12份双边社保协定中唯一规定社保费用返还的协定。还有一些东道国对短期外派外籍社保的进行了豁免:一如:在英国,符合条件的外派人员在英国工作少于52周的,可以免予缴纳英国社保(UK NICs)。又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外派人员在中国香港地区工作不超过13个月的,符合条件可以免予参加中国香港地区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因此,中国“走出去”企业要细致了解相关东道国的这些社保返还或免交的规定,力争及时获取保费返还或享受免交,使得企业保费负担减至最低。

    七、在东道国选择合理、适度的医疗、工伤商业保险

    在很多东道国,虽然相关社保都有强制缴纳的医疗和工伤保险规定,但是企业及雇员在社保缴纳的机构/保险公司、险种、等级乃至费率等方面可进行自行选择。对于处理派驻国强制要求的医疗、工伤保险外,“走出去”企业为外派人员购买的补充医疗和工伤商业险,选择面则更多更宽,因为每个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并不相同的主要因素包括个人自付费、看病自由度、赔付条件、是否有集体保险折扣等等不同,保费也有很大的茶杯。由此,中国“走出去”企业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较为合理、便宜的医疗、工伤等社保方案。

    八、中国对境内、境外社保的个税规定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走出去”企业缴纳境外的各类社保费(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由中国外派单位在中国境内承担或支付境外相关社保费用(如商业保险),则需要并入外派人员的工薪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

    1.梁红星  中国外派人员个税和社保问题的探讨 (J)对外经贸统计 2022年第4期

    2.李浩杰 中国企业“走出去”之跨境社保问题浅析 (上、下)江三角法苑微信公众号 2019年9月18日和2019年10月8日

    3.王天怡 跨境派遣员工社保缴纳的合规管理 世智人力微信公众号 2021年2月2日

    4.何文曙 刘思雨 海外工程中劳务人员权益保障之检视及建议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公众微信号 2022年10月14日

    梁红星

    作者
    • 梁红星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注册税务师。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先后在新疆税务局、财政部税政司、德勤、惠普、华为和葛洲坝从事税务管理工作。拥有30年专职税务管理经验(其中有13年境外实地和全球税务管理经验) 微信公众号:税海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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