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务环境不一样 应对措施有区别
中国“走出去”企业主要面临两类税务环境:一类是发达国家市场,如欧盟、美国和加拿大;一类是发展中国家市场,主要包括非洲、东南亚和南美洲国家。不同的境外税务环境,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税收感受。“走出去”企业应该深入了解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税务环境特征,有针对性地防范税务风险。
1、发达国家:税制规范,实际操作有点难
从整体来看,发达国家以欧美为代表,多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税制比较规范,税收法规比较复杂,实际操作比较难。
具体来说,欧美国家的税制相对复杂,需专业人员细分应对。这些国家的主体税种是所得税(包括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流转税(增值税)和关税,其中所得税的相关限制条件和具体计算非常复杂和繁琐,一般需要专业人员长期操作,才能真正掌握。
欧美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和税收多边合作较多、较规范,各国也比较尊重税收协定和多边合作约定,且严格执行,可谓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如欧盟成员国都适用统一的欧盟关税法、统一的所得税法以及增值税法,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则都遵从北美贸易区相关关税的协定。
同时,欧美国家的税收征管比较严格,重视形式,更重视实质。比如,欧美国家没有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企业可以自行开具带有个性特点的商业发票,但该商业发票必须完整体现出税务机关要求的所有信息,包括税务登记号、银行账号、营业地址和联系方法等;又如,在欧盟很多国家,若企业提交的国别转让定价报告中的利润率区间有较大变化,企业必须提交充分的证明,解释其商业合理性及企业集团定价的一致性,否则就会被调整补税;再如,欧美国家的税务机关会随时开展专项检查,甚至追溯检查,一旦被查出问题,企业就要补税、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因此,企业平时就须及时、完整地保存财税遵从资料,随时准备被查。
需要注意的是,欧美国家的税务机关更强调信息公开披露,要求企业自行、自觉报备相关税务资料。企业通常在专业机构的帮助下,把税法要求的申报资料和备案信息及时、充分且完整地提交给税务机关。而税务机关并不会马上给予肯定和具体的答复,只会确认收到的相关材料。企业可以自然享受税法规定的处理结果或享受税收优惠,除非将来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者有错误,才会通知企业补充或者更正。
如果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发生税务纠纷,一般采取诉讼方式。也就是说,若企业对税务机关的最终税务决定、处罚不服,通常直接到法院起诉。但这个程序相当复杂,且旷日持久,企业可以寻求税务专业机构的帮助。欧洲国家的税务专业机构比较发达,专业服务更加细化,能从不同专业角度为客户服务,有些还设置专门针对中国“走出去”企业服务的中国税团队,在语言沟通、企业文化背景了解及涉及中国税关联上有很多比较优势和便利条件。
此外,在欧美国家的政治体制下,税权分制,即除了联邦(中央)这一级以外,地方各级包括州和郡在税务立法上具有很大的权限,很多地方各级的税收优惠是因地各异。企业可以通过与地方政府(财税机关)直接沟通、谈判,协商获得特殊的税收优惠。
2、发展中国家:税制简单,不确定性有点大
发展中国家现有税收征管环境也有其特点,即税制相对比较简单,有待规范,实际操作中不确定性大。
很多发展中国家,历史上曾经是西方国家的殖民地,虽时过境迁,很多国家的税制仍沿用过去殖民地最初制定的税法,并没有作较大修改。如,西非原法属地,其税制受法国税制的影响很深;安哥拉、赤道几内亚等国的税制仍有葡萄牙、西班牙税制影响的烙印。
从税制上看,大多发展中国家的主体税种是流转税(增值税),所得税占比较小,地方税也较少,流转税的计算相对简单,所得税的规定也不太复杂。正是因为税制的相对简单和不完善,使得当地税务机关的执法解释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企业对税法的理解多凭以往的经验和试错总结。
从征管形式上看,发展中国家更注重形式。以每月或每季度的纳税申报为例,企业大多被要求到当地税务机关的申报窗口缴税,提交的财税资料的要件很重要,必须达到形式要求,如相关费用支出必须要对应相关银行流水单等。
从缴税环节上看,发展中国家更注重实效,注重税收收入的源泉控缴。很多发展中国家实行源泉扣缴制,如从业主支付端、从上游供应链、从支付环节等就予以源泉扣缴,且扣缴的税率比较高。预扣预缴是一种税收征收制度,企业在年终可以根据汇算清缴情况多退少补,但实际操作中,企业多缴退回的操作难度很大。从这些年的税改趋势来看,很多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在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另一方面在提高或保持着较高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如安哥拉,其税收体系建立于20世纪70年代,近半个世纪中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但从2015年开始,企业所得税预扣税率开始变动,承包商不动产建设、改进和维护预扣税率从之前的3.5%调整到6.5%,对中资企业在建项目产生了较大影响。
从执法角度看,发展中国家的具体税法执行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具体执行尺度也不一致。例如,企业会面临税务机关的随时检查、重复检查,这类税务检查多以补税罚款为目的。
当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就具体征管处理发生争议或纠纷时,诉讼少,协商和解多。虽然发展中国家税法也有相应的法律诉讼程序,但因诉讼程序较长,或赢了官司但执行困难,很少有“走出去”企业选择与税务机关打官司,大部分情况下选择求助专业机构或当地代理,与当地税务机关谈判、协商,最终和解处理纠纷税案。
需要注意的是,发展中国家的税务专业机构不够发达,分工不细,“走出去”企业需要认真考察当地专业机构的背景和人员水平,慎重选择。
此外,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协定不够多,税收多边合作较少,甚至有税务协定,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并不完全遵从和执行。对此,企业需要关注并采取应对措施,积极争取协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