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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30%办案费的处理

Vivian_Lin / 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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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律师事务所
  • 个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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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21年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已进入尾声,练练一直认为通过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往往可以发现很多问题。

    如何避免这些问题,那么扣缴义务人平时申报工资薪金收入时,就要注意避免多申报少申报,同时按相关要求填报相关信息,特别是有关减免的收入或扣除,两者不能混淆,否则会导致纳税人无法进行汇算清缴。

    这几天就有一位律师事务所财务LL向我咨询提成律师办案费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处理,这个问题我在之前的文章写过,提成律师收入的30%部分作为办案费扣除,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提成律师的收入时,应该在【其他扣除】项下的【其他】填写,即综合所得申报表的第21列。这实质就是填写综合所得申报表的实操口径。

     

    示例:假设A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为提成律师,2021年提成收入为20万元,30%部分即为6万元是属于办案费扣除,那么张律师的综合所得申报收入20万元,【其他扣除】项目的【其他】扣除6万元办案费,所以是属于扣除项,不是减免项。

    但是LL在给提成律师申报综合所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时,将30%部分办案费作为免税收入申报了,显然被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识别为异常,导致无法做汇算清缴。后来LL才知道是因为填写了免税收入。

    那么LL就得更改申报表,更改全年的申报表,如果涉及人数又比较多,处理起来工作量也非常大,对于会计是非常不爽的。

     

    练练从2014年开始就处理过不同问题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更正申报,其中最常见的情况如下:

    1、个人有多处收入超过12万而导致补缴税款的(2019年之前);

    2、员工已离职,原企业仍在申报离职员工工资薪金收入导致被申诉;

    3、本例中的办案费的扣除等。

     

    延伸阅读:

    提成律师30%办案费扣除的申报口径

    练练财税笔记

    作者
    • Vivian_Lin 从事财税工作21年,资深财税实操
      微信公众号:练练财税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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