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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与一般企业账务处理的区别

Vivian_Lin / 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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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事务所
  • 财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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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律师事务所财税实务系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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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师事务所分个人所、合伙所

    个人所及合伙所是律师出资兴办的,个人所的企业类型实质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所的企业类型则属于合伙企业。在涉税方面,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要说明的,现在的律师事务所不管合伙所个人所,都实行查账征收;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应纳税所得额,是交企业所得税的,这就决定了,律师事务所的财税处理与一般公司是存在差异的。

    企业所得税是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整体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人可以是企业的员工,工资薪金、奖金纳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给个人分红则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律师事务所投资人或合伙人(自然人)直接参与了经营,合伙人一般是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特殊情况除外)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即所谓的合伙人工资)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先分后税”的正确理解是“有利润后,先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额,当月就产生纳税义务”。合伙企业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分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成本、费用的构成

    律师事务所主要收入是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费、诉讼费等。

    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主要构成:人员工资及附加(专职律师、助理、行政人员、财会人员) 、第三方服务费(支付给第三处的代理费、其他服务费等)、房租水电费、广告宣传费、差旅费、案件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折旧与摊销、税费等构成。

    注: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三)、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口径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即上述提到的成本费用的项目构成;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出资律师合伙人,即为纳税义务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社保、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其他扣除略。

     

    (四)、查账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

    现在税务机关普遍对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是基于合伙人或投资人应纳税所得额(即包括合伙人或投资人工资薪金及留存收益,即所谓的总利润)的核算,核算口径与一般企业(公司等)的核算口径就不一致了。所以我们平常进行账务处理时,对合伙人的工资发放、个人所得税缴纳与一般企业是不一样的。

    合伙人的工资奖金等及个人所得税的计提,为了便于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我们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

     

    举例1:某律师事务所有4位合伙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例各占25%,第一季度给每位合伙人发放工资3万元,4位合伙人合计发放工资12万元,合伙企业留存收益8万元。那么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2+8=20万元,分摊到每位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税为5万元。

    计提合伙人工资时会计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万元

      贷:应付利润-合伙人1       3万元

        应付利润-合伙人2       3万元

        应付利润-合伙人3       3万元

        应付利润-合伙人4       3万元

    发放合伙人工资时:

    借:应付利润-合伙人1       3万元

      应付利润-合伙人2      3万元

      应付利润-合伙人3      3万元

      应付利润-合伙人4      3万元

      贷:银行存款         12万元

    假设每位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0.2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计提个人所得税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0.8万元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合伙人1  0.2万元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合伙人2  0.2万元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合伙人3  0.2万元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合伙人4  0.2万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合伙人1  0.2万元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合伙人2  0.2万元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合伙人3  0.2万元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合伙人4  0.2万元

      贷:银行存款  0.8万元

     

    (五)、关于会计处理的意见稿

    2020年财政部发布《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从会计处理角度分析是更规范化了,但从应纳税所得额核算的角度分析,由于意见稿中合伙人的工资薪金、奖金等列入成本费用,那么申报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必须在会计处理的基础上对合伙人工资薪金等进行调增,这样做的结果是直接增加律师事务所财会人员的工作量,而且更容易出错,所以我觉得很多律师事务所的会计不一定会完全按照意见稿去进行账务处理。

     

    举例2:某律师事务所A律师2020年合伙人工资薪金为25万元,留存收益5万元(即利润),由于账务处理时合伙人工资薪金直接列入成本费用,那么申报生产经常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须调增25万元,即为30万元。

    实务中很多财务人员往往直接按财务报表申报收入,特别是遇到年度内更换会计人员,出错的概率更大。

    当然意见稿中有关律师事务所其他会计处理方法,是非常不错的,比如代收代付款项的会计处理,很多律师事务所产生代收代付费用时,直接向客户或当事人报销。

    但是涉外律师事务所,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境内涉外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时,客户或当事人所付款项一般包含了代收代付款项,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增设“代客户垫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代客户支付的过户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查询复制费等各项垫付款项。我自己在实务中就碰到很多类似这样的业务,我也是这样处理的。

     

    举例3:某律师事务所为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收到境外当事人A的法律服务费 10.6万元、代付案件其他费用1万元,2021年7月支付代付案件其他费用。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0.6万元

        其他应付款-代当事人A垫款 1万元

    支付代垫款项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当事人A垫款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下期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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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Vivian_Lin 从事财税工作21年,资深财税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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