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核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收入
最近在阅读与分析一些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还有律所同行财务咨询合伙人的收入问题、合伙人是否要申报工资薪金的问题,发现很多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把律师事务所的账务处理当作公司一样做,这显然是错误的。
以下针对同行财务问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回答,如有不对或者不完整的地方,欢迎大家指出。
问:律师事务所需要提起盈余公积吗?
答:律师事务所不是公司,原则上是不需要提取盈余公积,但是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情况提起执业风险金。
问: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需要申报工资薪金型的个人所得税吗?
答: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收入,不需要申报工资薪金型的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的利润表是针对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合伙人或者出资人(个人所)而核算的收入,这个收入是律师事务所全所的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费用( 不包括给合伙人发放的工资)之后的余额。
问:给合伙人发放工资应该怎么核算?
答:给合伙人发放工资应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进行核算。
问:我把合伙人工资做入了成本费用,要怎么处理?
答:如果合伙人的工资做入了成本费用,那必须调减相应的成本费用。比如没调减之前利润是20万,给合伙人发了工资15万,并做入了成本费用,那么调整以后实际的利润(即合伙人的收入),应该为35万。
问:我的律师事务所是亏损的,申报的时候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了吗?
答:亏损是不用交个人所得税的。但依据我自己的常识,按照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特点,律师事务所几乎不太可能亏损,除非成立的第一年,当然也有特殊情况有可能亏损。否则律师常年无收入或低收入就喝西北风吃土了,显然核算有不对的地方,要进行自查后作出调整。
问:多个合伙人,如何给各个合伙人申报收入?
答:合伙人的收入比例,按照章程约定的收入比例,先到税务局备案,然后按合伙人相应的比例核算出收入额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