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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项,能不能开带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梁晶晶 / 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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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 预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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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昨天中国税务报刊登了一篇文章《企业错开发票,税务上门纠偏 》,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文章的大意是,某建筑公司收到了客户1000万元的预收款项,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有销无进”疑点。怀疑该项业务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企业具有虚开等涉税违法嫌疑,因此上门进行核查。

    核查后税务人员发现,企业出现系统风险预警的原因,是财务人员收到预付款后开票的做法出现了失误。税务干部对企业进行了详细的业务辅导。她向企业人员表示:即使企业有真实业务,但在未完成货物销售或还未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因收了部分预收款,就为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做法不符合税法相关规定。企业若确实有开具发票的需要,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货物与应税劳务名称”栏中选择“建筑服务预收款”,“税率”按规定选择“不征税”,这样才是规范的开票处理方式。

    企业财务人员恍然大悟,对税务人员表示了感谢,并表示今后一定要续加强财务人员涉税业务学习,以避免由于工作失误带来涉税风险。

     

    看完这篇报道,我挺有感触。

    实务中可能有很多企业都是这么开票的,没有发生应税服务,收到款项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做得人多,并不代表做得对。文中给大家详细明确了规范的开票处理方式,值得参照。

    收到预收款开不征税发票,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不征税发票其实就是相当一个收款收据的性质,并不需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也没有抵扣税款的功能。这种票不是大家关注的重点。

    大家着重关注的是,收到预收款能不能开带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有人会说,肯定是允许的。如果税法不允许发生应税行为前先开具发票,为什么还会出现如下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仔细深究,这段话规定的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是发票开具的时间,不能以此作为在应税行为发生前可以开具发票的依据。

     

    税法有个特点,很多时候并不能只看单一的文件规定,而是需要将若干个规定结合起来理解。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三条规定,对于发票的开具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应该是这样的。

    1、只有在发生经营业务,收付款时候才能开具发票。

    2、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因为销售方在“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之前,是没有收到款的,理论上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但因为交易双方的博弈,对方可能会要求开具发票,这时候就会发生,没有收到款项先开具发票的情形。

    4、因为出现了先开具发票情形,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提前到了开具发票之日。

    综上可知,先开具发票,是在发生应税行为,没有收到款项的前提下“先”,而不是没有发生应税行为的“先“。

    所以规范来讲,如果预收款项,在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情况下,是不应该开具带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的。如果不规范操作,有可能会被系统监控到,认为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

    作者
    • 梁晶晶 注册税务师,研究税法二十年
      微信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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