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房给个人,公司上不上印花税
财税【2008】24号文《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二、(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问题来了:公司租住房给个人,印花税是双方都不交,还是个人不交公司要交?
某些纳税人所持的观点:印花税是对合同凭证征收的,“个人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本身是应税合同,但既然免了税,就是免税合同,免税合同双方都不该交印花税。
某些税务局所持的观点则是反的:这是对个人签租房合同的行为免税,并不是对企业签租房合同免税。
一位遇到麻烦的会计在知识星球上给我留言说:“我们税务态度坚决的回复:这条只适用于个人,企业不适用”。
都有道理。但针锋相对啊,不可能都正确。
那个错误的理解错在哪里呢?
为了知道这种理解错在哪里,得发一个灵魂之问:“财政部、税务总局有没有权力免税!”
为此,我们得搬出《印花税暂行条例》来,因为这个财税【2008】24号文关于印花税的规定,都是在《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效力之下。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原来财政部真有权力批准免税!
但是,但是,它的权力针对的仅仅是“凭证”,它有权批准某些凭证免纳印花税。
反之,如果某些凭证本身是应征税凭证,那么它并没有权力批准对某些纳税人免税。
强调:财政部只有权规定“哪些凭证免税”, 财政部没有权规定“哪些人免税”。
显然,将“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理解为对个人签合同的行为免税,是错误的,它超出了财政部的权限,这样的理解会导致财政部违法免税。
反之,如果按某些纳税人的理解,财政部的免税规定针对的是合同本身,这才是正确的、合法的。对凭证免税后,双方都不交税了。
后记,有人说,这个财税【2008】24号文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万一这种对合同签订一方免税的规定是国务院的意思呢?毕竟,你《印花税暂行条例》本身也是国务院制定的。
国务院的确可以修改《印花税暂行条例》,但财税【2008】24号并没有明确对《印花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所以,还是得按《印花税暂行条例》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