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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得青山:财税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留抵退税实务问答

杨泳 / 202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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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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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题记:“留得青山,赢得未来”,这是2020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减税降费的议题,帮扶中小企业能够活下去,就是留。留抵退税,减税降费就是为了留住青山,青山是风景,是财富,更是未来。

     

    1.自2022年4月起纳税人留抵税额既有增量又有存量,是企业自己选择哪种退税方式吗?可增量也可存量?任选其一还是可以同时选择增量和存量退税?

    答:纳税人自行选择,既可任意选择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或者存量留抵退税,也可同时选择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增量和存量选其中之一也行,同时选两种也行。

    2.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如果同时申请增量和存量,有先后顺序吗?

    答: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不同。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均可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

    而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则有时间安排。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1)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3.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如果选存量是不是就不存在增量的事儿了,都包括在内已经退完了?

    答:纳税人如果选存量留抵退税,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4.财税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每个季度末,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这里只针对存量说的,增量可以随时申请随时退还吗?

    答:按照财税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因此,符合14号公告的纳税人增量留抵退税可按月申请退还。

    5. 财税2022年第14号公告外的纳税人继续按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还有连续6个月的限制吗,比如,服务业的中大型企业就没在14号公告的范围里。

    答:按照财税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十四规定: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因此,除本公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以外的纳税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还应受6个月的限制。

    6.老师,想问一下假如符合留抵退税的小型企业。2019年3月的期末留抵税额是100万,2022年4月的期末留抵税额是120万。那是否这个企业可以申请存量留抵税额100万;申请后还可以申请增量留抵税额20万吗?申请后是不是这个企业2022年4月末的留抵税就为0了。谢谢老师!

    答:如果该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100万。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1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100%

    该企业申请完存量留抵退税后可于当月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20万元 –已经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考虑到进项构成比例,该纳税人在5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完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后,留抵税额不应为零,除非企业进项构成比例为100%。

    7.微型企业一般纳税人,以前年度没有办理过增值税留抵退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1万元,2022年3月底期末留抵税额20万,根据4号公告,4月份所属期办理留抵退税,能退多少?

    答: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该企业如符合条件,假设进项构成比例为100%,则可先申请一次退还存量留抵税额1万元,再申请增量留抵退税19万元。

    杨泳

    作者
    • 杨泳 双硕士研究生,留英海归,省税务学会理事,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专家团体成员,从事增值税税政管理工作20年。
      微信公众号:清茶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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