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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杨泳 / 2018-11-16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理财产品
  •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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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保本、非保本应如何界定。

    很多纳税人咨询,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保本、非保本应如何界定。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实务中,对于保本理财产品征收增值税并无争议,关键是如何界定一项收益是否保本,如何理解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对此,本人非常认同原福建国税的解答,即不能僵化地理解根据合同是否有“保本”字眼进行判断,“保本”是指“到期有偿还本金的义务”,并非指“有偿还本金的能力”。所以,在判断是否保本时,应该基于法律形式上的审查来判断,不考虑财务处理、实际结果等其他因素。

    对资管产品协议中设定的增信举措,如未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视为非保本,其收益不征收增值税。但若能根据合同推断投资结束后无论何种情况,资管产品投资人的本金都能得到保证的,应属于保本,其收益应征收增值税。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2018-03-08 14:46 来源:福建国税

    如何界定一个收益是否保本?优先级受益人如果持有至到期,其收益是否会被视作利息性收入,而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但不能僵化理解根据合同是否有“保本”字眼进行判断,“保本”是指到期有无偿还本金的义务,并非有无偿还本金的能力。所以,在判断是否保本时,应该基于法律形式上的审查来判断,不考虑财务处理、实际结果等其他因素。

    对于包含增信措施的合同。增信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顾名思义即信用增级,是指债务人为改善融资条件、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来降低债务违约概率或减少违约损失率,以提高债务信用等级的行为。实践中,增信措施不但包括保证、抵(质)押等典型的担保方式,还包括让与担保、经营权、信托受益权质押等新型的担保方式,还有一些则通过特定交易结构来实现债权的保障,如合同约定在某个时间按照固定价格溢价回购或赎回、无条件的差额补足、固定利率优先支付收益且不受对外投资收益影响等。因此,如果一个增信措施使该产品达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或者投资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救济措施取得约定的收入,那么就应当认定这些措施实质上构成了这个合同的保本承诺。

    优先级受益人取得的收益是否视作利息性收入,应根据上述方式先对产品是否保本进行判断。“优先级受益人”指的是在产品取得投资收益的前提下,优先级受益人在分配投资收益时优先分配,如果产品未取得收益甚至是产生投资亏损,优先级受益人同样不能取得分配收益。因此,约定了优先级安排/回拨机制、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票不属于“使该产品达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的增信措施。

    作者
    • 杨泳 双硕士研究生,留英海归,省税务学会理事,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专家团体成员,从事增值税税政管理工作20年。
      微信公众号:清茶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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