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公告2021年第40号污水处理劳务的疑问解答
1.公告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2.15、5.1、5.2等污水处理相关项目可选择免增增值税,请问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选择免征增值税是否受环保和税务处罚的限制(即征即退限制时间是6个月),如有限制为多长时间?
答:个人理解40号公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7个条件是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同时符合的条件,免征增值税只要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选择免征增值税是否受环保和税务处罚的限制需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
3.自行选择的时间节点可否为任意月的1月1日?例如从3月1日开始,而不是从1月1日开始?
答:自2022年3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目录》2.15、5.1、5.2等污水处理相关项目,既可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这里的36个月不得变更既包括选择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适用免税政策,也包括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后,36个内不得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因此,纳税人应慎重选择3月份所属期的优惠方式。
4.如选择免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5.如果选择免税,尚未抵扣的进项税是否直接转入成本、建设期投资?还是可以退税?
答:如果选择免征增值税,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直接转入成本、建设期投资。已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可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6.36个月到期后,企业是否可以循环选择?
答:可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