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给中小民营企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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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财税微波读何博士第一篇文章的读后感,请读者诸君批评指正。
前文《中小民营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风险——何博士文章读后感》中,财税微波曾说过,“何博士文中提到的挂靠,也有可能给被挂靠方带来管理上的困扰与民事责任”。
有朋友与财税微波讨论说,“层层外包,只需要开票就好”。怎么说呢,这可能是因为对建筑企业业务了解不全面造成的。
因为建筑方面法律法规的限制,建筑工程业务不能像工业企业那样,堂而皇之把产品的某阶部件外包制造。建筑法要求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所以,(以)建筑企业(名义)把工程承包下来,实际负责现场施工、管理、采购、结算的,多数是挂靠人。他才是某项工程真正负责人。当然了,多数时候,在对外显示的文件中,不会显示“挂靠”字样的,会出现所谓“联营”的协议,或者叫什么“扩大劳务分包”。
如果项目进展顺利,一般情况下不会有什么问题,挂靠人赚得利润,被挂靠的建筑公司分得“管理费”。但是,如果业主方资金支付出现了问题,或者,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金额较大的亏损,被挂靠方的麻烦就来了。因为,对外的合同协议,都是以被挂靠方名义签订的,钤的有被挂靠方的印章。比如,在重要节假日、春秋季开学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否则就大有机会上项目地建筑工程招投标黑名单了。至于具体的问题,这里就不再展开,各位品品,细品,也欢迎在留言区留言讨论。
为什么建筑企业会同意别人挂靠呢?财税微波分析了一下,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赚管理费,为了工程业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