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五种情形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也要符合上述企业所得税法扣除的一般原则,同时也要符合其享有的特殊规定。
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情形一、不符合相关性不得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情形二、不符合合理性不得税前扣除
1、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未扣缴个税部分的工资薪金可能不得扣除。(部分税务机关有明确回复)
情形三、未实际支付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缴前仍然没有支付汇缴年度已预提的工资薪金,在汇缴年度不得税前扣除该工资薪金。
情形四、未实际发生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且实际支付的才可以税前扣除。但有些企业并没有实际发生,而是通过虚构人员、虚列人员工资薪金的方式,增加人工成本,这种情况下虽然支付了,但也不得税前扣除。
情形五、该资本化的却费用化了的不得当期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应当资本化的工资薪金而在当期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是不可以的(特殊情况除外),资本化的工资薪金应该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按规定分期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