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汇缴】2019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汇算清缴?
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面文件规定,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纳税人在领取一次性奖金年度按照单独计税政策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纳税人在领取一次性奖金年度未单独适用计税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3、2022年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第三,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等。
【学员提问】请问居民个人2020年1月份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并入2019年综合所得,还是并入2020年的综合所得吗?
答:个人所得税适用的是收付实际制基本原则,个人实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后按财税【2018】164号文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2020年1月份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属于2019年度所得,应为2020年度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