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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付给退休返聘人员报酬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扣缴个税?

东方税语 / 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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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人员
  • 工资薪金
  • 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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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往往还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很多单位也需要一些依然具有一定技能或一定影响力的专家、技师、教授给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那么企业支付给这些退休返聘人员的报酬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键是退休再任职的条件是什么?如果符合再任职的条件就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了。

    根据社保及劳动法规规定,因为退休人员不能再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本人也不需再缴纳社保,因此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务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如果单位支付给符合上述规定的退休返聘人员(退休再任职)的报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凭工资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如果单位支付给退休返聘人员的报酬凭退休返聘人员代开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还要进一步确认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及税收缴款书记载相关情况,有可能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或“经营所得”项目。假如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支付人还要按2018年61号公告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假如为“经营所得”项目支付人就无需考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了。

    赵东方税语

    作者
    • 东方税语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就职于跨国企业多年、大型国企业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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