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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住房卖了还可以再扣住房专项附加扣除吗?

东方税语 /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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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个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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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老师,麻烦问下如果我2019年1-6月享受现在所住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7月如果置换一套房(2019年7月我把现在的住房卖了,还清贷款,然后又重新买了一套住房,贷款利率也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我的下一套房也是按照首套房贷利率,是不是也能享受税前扣税呢?

    答:享受过了就不能再享受了。根据《国务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提示1: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提示2:最长期限为240个月,2019年起贷款期限或剩余贷款期限不足240个月的可以全扣,但贷款期限或剩余贷款期限超过240个月的超过部分期间不可以扣了。

    提示3:境外购买住房的不可以扣。

    提示4:境内购买非住房的不可以扣。

    提示5:境内购买住房且已经享受过的也不可以扣了。

    赵东方税语

    作者
    • 东方税语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就职于跨国企业多年、大型国企业多年。
      微信公众号:东方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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