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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改查账,可以不要发票了?从17号公告趣谈起

蓝敏 /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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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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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务总局2021年1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了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计算基础确定,一言以蔽之:

    发票按发金额票确定,无发票按其它资料金额确定

     

    会计学员问了我几个问题:

    问一,如果合同、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的金额不统一,以哪一个为准?

    先后顺序?平均数?最小的?最大的?请专管员选?显然都没有依据。

    如果出现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还得依法来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税基础,是历史成本,是指“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所以,上述三个数据中,哪个是真正的支出金额,就用哪个。


    问二,哪个真的?谁说算呢?

    谁说了也不算,事实证明了算。不看谁说的,要看证据。

    企业按自己对真实性的理解来判断,税务如果查账,他们自会用他们对真实性的理解来判断。


    问三,如果没有合同、没有支付证明、没有会计资料呢?或者相关资料不可信呢?

    注意那个“等”字,除了以上三个资料,还有没有其它可以证明“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呢?如果有,用其金额也是可以的。


    问四,手一摊,如果什么资料也没有呢?或者虽然有但不提供呢?

    那还查个屁的账,只能继续核定征收。

    《征管法》35条规定核定征收的情况:(三)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问五,那么,转为查账征收后,如果新购资产继续没有发票,能不能继续用上述资料来确定计税基础?

    这种情况,17号公告既没有规定可以,也没有规定不行。

    这样,本问题又必须退回到法律上,哪个金额是“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就依哪个金额。如果合同金额就是“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当然可以用合同金额。

    所以,查账征收后,如果又有资产没发票,计税基础也是以可信的支出资料确定。

    这一点与这个17号公告无关。


    问六,晕!按蓝老师你这样说,岂不是,就算有没有这个17号公告,也可以用合同、支付证明、会计、等资料,来得到“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从而作为计税基础?

    这就是循循善诱的后果。

    的确如此。

    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是依法治国的典范,它不是自己随意做规定,而是把法律的规定保真地重新表述一遍而已。计税基础的确认已被《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死了,有没有发票,都这样确定。

     

    关键问题来了!

    问七,是不是说,出了这个2021年17号公告后,企业所得税扣除可以不用发票了?说明2021年17号公告后,扣除的发票政策变了吗?

    想得美!

    确定计税基础≠ 可以扣除。

    这个2021年1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只是说了,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计税基础如何确定,并未涉及可不可以扣除的问题。

    (为了准确的回答,我先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情况排除在外,以下只针对材料、费用等的扣除。)

    确定计税基础,与税前扣除,是两件事。前者是金额的问题,后者除了金额,还会涉及到具体的程序。

    所以,不能得出,2021年17号公告后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发票政策变了。


    问八,那请老师请明示,支出没有发票,但能确定计税基础,怎么扣除?

    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只要是真实、相关、合理的支出,就必可扣除。谁也不能挑战法律。

    此时的扣除,可能是两种情况。一是因为凭证缺,依《税收征管法》第35条核定征收。其计税基础可以作为核定征收时计算的一个依据。这样问题就转回核定征收了。

    二是,继续查账征收。

    但是,税务总局依《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授权,制作了2018年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该公告对最终没有发票的支出,作了一个扣除上的程序性规定:

    “不得在发生年度扣除”。


    问九,就是说,支出永远没有发票,但能确定计税基础,查账征收时,也不能扣除?

    眼神这么不好?

    “不得在发生年度扣除”,不是“不得扣除”。

    只要是真实、相关、合理的支出,规定不得扣除就违反《企业所得法》第八条了,规范性文件怎么可能违法?


    问十,支出没有发票,但能确定计税基础,查账征收,不能在发生年度扣除,那在哪年扣除?

    这就要复习一下权责发生制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了权责发生制,其内容总而言之就是:“扣除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个“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就是对税务总局的授权,税务总局可以规定不遵循权责发生制的情况。

    2018年28号公告“不得在发生年度扣除”的规定,正是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这个授权做出的。它只涉及扣除的程序——只规定了不得于何时扣除,只字未提能不能扣除。


    问十一,就是说,只要不是发生年当年,之后哪一年都可以扣除?

    是的。

    2018年28号公告后,永远没有发票的情况,反而不能再按权责发生制扣除了。这种无票情况下,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进行了“除外”规定。

    分析一下就是: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真实相关合理就可以扣除;按2018年28号公告,仅仅不能在发生那一年扣、且不能再遵循权责发生制。

    补充一下,2009年,税务总局还专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出过规定:计税成本没有发票的金额,暂时不能扣,哪年取回发票,哪年再扣除,没有时限。


    问十二,感觉怪怪的啊!

    是的。

    所得税政策与发票政策是两套系统、两张皮,强行缝到一起,肯定不会完美。

    比较一下,增值税政策与增值税发票政策,就能缝合得天衣无缝,因为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本身就依附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定也依附于增值税发票,它们像原厂配件一样相生。


    问十三,怕就怕税务人员不这样认为

    是的。

    永远不会有发票时,想依法进行税前扣除,是一个瓷器活,最需要的其实是胆量和水平。有时看着别人扣了没事,可能你扣就出问题。


    问十四,我感觉,17号公告出来后,实务中大家会这样认为:凡核定征收期间购入的无票资产,改为查账征收后都可以通过合同等资料的金额扣除;查账征收期间购入的无票资产,依然无法扣除。

    是的,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有时是不一样的。


    附:2021年17号公告第四条原文: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蓝敏

     

    作者
    • 蓝敏 税海游子,视野版主,税务咨询师、讲师。著有《税务游戏的经营规则》、《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手把手教你做优秀税务会计》
      微信公众号: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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