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的税会差异、调整及选择
为了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各级政府会对企业给与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当企业收到这部分补贴时,会面临是否计入所得税收入的问题。同时,会计处理与税务法规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本文简单梳理了这个差异及调整方式。
一、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因为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的主体主要是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和组织,因此,对于企业来说,不征税收入主要是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即财政性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
但并不是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都是不征税收入,相反,大部分的财政性资金应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只有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才是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在会计处理上比较简单。
按照受益期进行结转,借记递延收益,贷记其他收益;
同时,对购入设备计提折旧或者摊销。
四、企业所得税的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折旧或者摊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调增处理,同时对结转的收益要做调减处理,最终要使得因该项财政性资金对税前利润影响为0。
五、不征税收入的选择
不征税收入并不是税收优惠,也不会少缴税款,它对企业纳税影响很小。对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企业可以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也可以计入收入总额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在很多情况下,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可能对企业更为有利。如企业存在即将到期的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作为应税收入可以充分利用可弥补亏损;对于存在研发投入的企业,将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便于企业充分享受税收红利,降低税收负担。此外,作为征税收入处理,税会差异变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调整的工作量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