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特殊情况下转出的进项还可以转回
实务中,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已经抵扣了,是需要做转出的,但哪些转出的进项税,还可以再转回抵扣呢?
我们看下文件财税(2016)年36号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我们称为三大类资产。
购买三大类资产时,因为不符合增值税现行抵扣政策的规定,没有抵扣,但用途发生改变时,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时,可以将未抵扣的进项按规定再转回抵扣。
因此,三大类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根据用途改变而可以转回抵扣的。
注意:值得提醒的是一定要取得专用发票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案例
美耐公司2019年12月份购买生产用机器设备226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设备用于生产简易计税的产品,但在2020年6月开始又同时用于生产一般计税的产品。
1.购买时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2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
贷:银行存款226万
借:固定资产26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万
购买时,在发票勾选平台上要正常进行勾选认证,然后再进行转出的处理。
2.投入使用后提折旧(我们这设忽略净残值)
每月折旧=226/10年/12个月=1.88万
1-6月折旧=1.88*6=11.28万
借:制造费用1.88万
贷:累计折旧1.88万
3.用途发生改变计算可抵扣税额
(226万-11.28万)/(1+13%)*13%=24.7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4.7万
贷:固定资产24.7万
进项税抵扣是通过增值税的申报表完成,我们来看一下申报表的填写。
我们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明细表的时候,把24.7万的进项填在8b其他的栏次。
注意: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不动产这三大类资产,无论购买时能不能抵扣进项,必须取得专票,以免将来用途发生改变却因没有取得可以抵扣的凭证而无法抵扣进项。
取得专票的时,先进行勾选认证,且做进项税额处理,如果没取得专票,后期相当于没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因为没有专票,后期不能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