纷纷扰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一)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一直是业界亘古不变的话题,随着新业态、新经济的叠加,视同销售更让人扑朔迷离。今夜海棠盛开,对月啜咖说说我的看法。
A汽车维修中心为B企业无偿提供汽车维修服务,发生成本10,000元(其中:修车配件4,000元,技术人员工资6,000元),最近时期同类汽车维修费是20,000元。双方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问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政策规定,主要依据有两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号,财政部令第 65 号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修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政策依据条款附后)。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财税【2016】36号文件均未提到“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视同销售情形,但并不能将本案理解成A公司无偿提供汽车维修服务发生的配件4,000元,工资6,000元,均不做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按照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本案中,无偿赠送的修车配件4,000元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劳务部分则无需视同销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无偿赠送的修车配件4,000元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赠者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附:视同销售政策依据: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