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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打工人都应该了解,2021年个人所得税扣缴政策有大变化

梁晶晶 / 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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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扣缴义务人
  • 累计预扣法
  • 预扣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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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2月4日晚上九点左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发布,朋友圈瞬间刷屏,财税人员到处奔走相告,已经很久没有一个公告能引发大家这么大的关注和热情了。

    这个引发大家关注的公告具体说了些什么呢?公告和总局的解读非常详尽,不过文章有点长,有些朋友,特别是非专业人员可能看起来会觉得有点累。

     

    我在此将内容简化整理一下,让您快速领会新政策到底说了些什么:

    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如果你是居民个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上一年1-12月均在同一个单位领取工资,单位也给你代扣了个税。

    2、上一年全年工资收入不超过6万元

    3、今年1月起,还在这个单位继续领工资。

    那么,今年单位扣缴个税的时候,只要你累计收入没有达到6万元,单位就不会预扣你的个税,在累计收入达到6万元的月份,才开始扣缴。

    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也是同理。

     

    上述适用范围,我们举例说明一下:

    【例】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单位员工。A单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为小李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计54000元,则小李2021年可适用本公告。

    【例】小赵2020年3-12月在B单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设小赵2021年还在B单位工作,但因其上年并非都在B单位,则不适用本公告。

    这个新的扣缴办法有什么好处呢?我们可以新旧方法对比一下

    【例1】小张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

    旧方法: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

    新方法: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晶晶亮备注:新旧方法相比,新方法不需要预交税款,也不需要退税。更加简便。

    例2】小周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

    旧方法: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

    新方法: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张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晶晶亮备注:新旧方法相比,尽管全年都是预交了360元个人所得税,但是新方法的税款是滞后到了11月和12月才缴纳。税款的延期缴纳对纳税人来说也是一种利好。

    当然,如果小周不愿意采用新方法扣税,希望每个月工资是一个平稳的数字,而不要有大的波动,扣缴单位可在2021年1月工资发放前和小周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每月扣缴申报30元税款。

    晶晶亮的税月

    作者
    • 梁晶晶 注册税务师,研究税法二十年
      微信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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