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专题|某省局“水电分割单”答疑,真的答错了
关于税前扣除凭证中的“分割单”如何理解、应用,在实务中还真存在不少的误区,先看一下最近**省税务局关于水电费分割单的12366答疑。
问题内容:建筑企业施工使用房地产企业变压器,收到房地产企业开具的水电费分割单(下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吗?留言时间:2020-09-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您公司的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共同使用变压器取得的水电费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答复时间2020-09-03)
东方税语解析:
**省税务局列出了28号公告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进行了解答,其中第十八条允许企业使用分割单的前提条件是,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才可能使用分割单。这里的劳务包括劳务和服务,并不包括上述纳税人咨询的“水电费”,水费和电费属于货物的范畴,因此,**省税务局12366用28号公告第十八条来解答纳税人的问题显然适用税收法规错误了。
即然第十八条不行,那么第十九条是否可以呢?第十九条适用前提条件是“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因此,该房开企业也不能适用分割单税收规定,该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房开企业开具的水电分割单为不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不能税前扣除(但最后可以适用补救措施,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需纳税调增处理。
东方税语提醒:
纳税人要不断的加强税收知识系统学习,同样我们税务机关人员也是如此,给纳税人作出的解答要切合实际,及时准确,希望答错的部分要及时更正,避免误导纳税人,从而产生不必要的税收风险,也让我税务机关的权威性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