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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变化了!最新"500万一次性扣除"总结

东方税语 /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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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政策
  • 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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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无形资产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可以一次扣除;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二、一次性扣除总结

    三、2020年新文件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九条规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四、海南优惠政策亮点

    无形资产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可以一次扣除;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作者
    • 东方税语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就职于跨国企业多年、大型国企业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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