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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税罪被判刑,因上诉被加刑……他是如何错上加错?

梁晶晶 /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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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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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最近我比较喜欢看司法判决案例,现实总比书本丰富多彩,总是会有一些鲜活的事例令人叹为观止,让你感觉如果不从中吸取一些教训,都对不起涉案人辛辛苦苦亲身趟雷。

    今天来看一起令人无语的逃税罪的案例:

    【案情概述】

    2012年6月11日,南阳康大渔业有限公司在南阳市工商局登记成立,实际经营人田涛。该企业自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未向镇平县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镇平县地方税务局分别于2016年4月8日、同年7月9日、同年11月8日向该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后仍不进行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检查,该企业自2014年度应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351350.4元,2015年度应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351350.4元;2016年1月至3月应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87837.6元未申报缴纳,应缴纳税额共计790538.4元。

    检查后,南阳康大渔业有限公司向国家税务局镇平县税务分局缴纳税款50000元。

    【一审判决】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南阳康大渔业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被告人田涛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告单位南阳康大渔业有限公司所欠税款790538.4元依法予以追缴,已补缴部分予以扣除。

    【上诉与抗诉】

    田涛不服,称其主观上并无逃税的故意,主要是当时公司确实经营困难,原判量刑重。提出上诉。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田涛在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的情况下,又提出上诉,不能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款。

    【二审判决】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豫13刑终126号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的第一条和第三条没有变化。

    第二条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涛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晶晶亮观后感】

    看完这个案件,我真是百感交集,一时不知该如何吐槽。

    没想到,现在都2020年了,范冰冰税款滞纳金罚款8个亿都没有被判刑,现在还会有人因为逃税罪被判刑,而且还被加刑,这是需要走错多少步才会得到的结果啊?

    我们一步步来看看

    错误1、登记注册了企业不进行纳税申报。

    但凡登记注册公司,总归需要打听一些办公司应该做些什么,登记了却不进行纳税申报,这是第一个错误。

    错误2、税务机关三次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均置之不理。

    实务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态度容易走两个极端,第一个极端是特别害怕,稍有风吹草动就担心税务机关要查自己。第二个极端是特别胆大,你爱咋咋,能把我怎么样?两种态度其实都不可取。三次通知申报拒不申报,妥妥的偷税主观故意,证据确凿,真是没跑了。

    如果这个时候纳税人申报了税款,即使缴不了,那也只能叫欠税,企业仅欠税是不会收到行政和刑事处罚的,当然前提是不要故意不缴,如果纳税人悄悄转移资产,有可能构成逃避追缴欠税。

    另外,根据2013.1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看到了吗?县级税务机关是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权限的。如果进行了纳税申报了,再申请一下减免,说不定整件事情就没了。

    再次提醒。当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时候,一定要去申报。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有问题,给纳税人改正的机会,这都要白白浪费掉,那也真让人无话可说。

    错误3、被检查后不缴税款。

    放弃了申报的机会,已然是错误。被查出来之后,仍然不缴税款,就只能令人喟叹了。

    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修订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说明修改目的时指出:“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可以说,2009年的刑法修订,给了所有初次偷税者一个补救的机会,缴了税,接受了行政处罚,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了。可以说这是免除牢狱之灾的最后一根稻草,可惜又被本案纳税人放弃了。

    错误4、坚信自己没有主观故意,继续上诉。

    纳税人坚信自己没有主观故意而提出上诉,可能是对主观故意的判定不了解,认为我自己心里没这么想,就是没有主观故意。其实一个人心里如何想,他人是无从得知的,只能通过外在的一些行为来判定。本案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下达的三次税务事项通知均置之不理,这就属于有主观故意的证据。

    按照行政执法来说,纳税人进行陈述申辩是不加重处罚的。但刑事判决显然不同,法院二审比一审加重了六个月的刑期,因为纳税人没有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

    总之一句话,一步错不要紧,但步步错就要紧了。走到这一步,也真是回天无力了。只能是给后来者一些警醒吧。

    END

    (案件来源:无法入税。)

    作者
    • 梁晶晶 注册税务师,研究税法二十年
      微信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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