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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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规定,存款利息不征税。何谓存款,此乃税法解释问题。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原理,税法并未对此存款作定义,则应首先参照其他部门法之解释,即金融部门行政法之解释。
根据银发〔2010〕240号规定,存款包括众多类别,结构性存款属于存款的一种,既然税法并未限制具体不征税的存款类型,按照税收法定,法律依据充分之原则,自然所有类型的存款利息均不属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有观点认为,结构性存款属于资管产品,应当根据税〔2016〕140号规定,区分是否保本作处理。该观点存在两点错误:
1)结构性存款并非资管产品。资管产品是信托法律关系或者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在银行表外核算,而结构性存款在表内核算,结构性存款构成银行的负债,该负债的清偿,及于银行的全部资产,因此绝非资管产品。
2)不征税条款适用的优先级。例如存款绝对的保本,但因为优先适用不征税条款,而不适用140号文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