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案例:核定征收可以定偷税吗
有人存在着这样的观念,核定征收了,就不能定偷税。这种观念要纠正。
(1)稽查局接到举报,Y餐饮企业采用两套账的方式偷逃餐饮服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8%。经调查取证,确认隐瞒收入500万元,核定少计应税所得40万元,核定少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该情形是否定性偷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照三个条件作分析:(1)企业实施了隐瞒收入的行为;(2)设立两套账隐瞒收入显然属于主观故意;(3)企业少缴的10万元企业所得税与设立两套账隐瞒收入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应当定性为偷税。
(2)稽查局对Z餐饮企业实施税务检查,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查账征收。经调查取证,确认企业完整申报了应税收入,但成本费用方面由于扣除凭证严重残缺,决定按照8%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补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该情形是否定性偷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照三个条件作分析:(1)企业未实施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2)未实施前述行为,自然不存在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3)稽查局查补的企业所得税20万元,原因是税务机关对征收方式的改变,即从查账征收改核定征收,与前述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该情形不定性偷税。
(3)某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稽查局检查发现,企业申报营业收入2亿元,但是银行流水、现金日记账账实不符,无法查账,决定采取核定征收。另外,检查发现账外收入5000万元未申报。该情形是否定性偷税?
(4)该业务中,对2亿元部分查账改核定的,属于由于税务机关改变计税办法导致的补缴税款,不属于偷税。对5000万元以核定征收方式查补的税款,属于偷税,应当按征管法六十三条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5)某企业故意销毁账簿,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查账,企业已经申报营业收入5亿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经检查,税务机关也未发现账外收入,但是由于无法查账,依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事后核定,应纳税款1000万元。该情形是否定性偷税?
征管法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1000万元即应纳税款,超过已纳100万元的900万元部分,属于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导致的少缴税款,是偷税,应当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6)某公司对外股权转让取得收入1000万元(非关联交易),稽查局认为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重新核定转让收入1500万元,补缴税款。该情形是否定性偷税?
该案例中,税务机关并无证据证明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公司按照实际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税法规定。现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力,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属于由于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的,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且税务机关应当在三年内追缴。
如果是关联交易的,则应当加收利息。
总结:核定征收并非一定不能定性为偷税,需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等规定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