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征即退遇上留抵退税:为何水火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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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留抵退税的条件之一,不能享受即证即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的出台,更是将两者势不两立。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他们水火不容?
大家都知道,留抵退税的条件之一是自2019年4月1日起不曾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企业2019年9月办理了留抵退税,2019年12月首次享受了即征即退,可否?
原来可以,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打了补丁,享受即征即退可以,但必须将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
可以说,留抵退税从娘胎里出生起,和即征即退就水火不容,不共戴天。为什么?为何财政部和总局对此问题毫无商量余地,彻底绞杀堵死?
为了说明此问题,我们以一个例子为例,我们假设可以同时享受(同时享受意味着即征即退项目有留抵税额的,同样可以退还),看看会发生什么,有何税收漏洞,会带来怎样的激进筹划。为了简化模型,我们假定有留抵就能退。
公司2020年1月取得进项税额1000万元,准确划分后,一般计税项目400万元,即征即退项目600万元。当期一般计税项目销项450万元,即征即退项目销项700万元。2月未取得新专票,未计提销项。假设即征即退70%。
当期税款缴纳计算如下:一般计税项目缴纳税款50万元(450-400),即征即退项目缴纳税款30万元〔(700-600)*30%,考虑即征即退税款后的净税额,下同〕,合计缴纳80万元。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