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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遇上留抵退税:为何水火不容

万税通 /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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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征即退
  • 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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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

    留抵退税的条件之一,不能享受即证即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的出台,更是将两者势不两立。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他们水火不容?


    大家都知道,留抵退税的条件之一是自2019年4月1日起不曾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企业2019年9月办理了留抵退税,2019年12月首次享受了即征即退,可否?

    原来可以,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打了补丁,享受即征即退可以,但必须将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

    可以说,留抵退税从娘胎里出生起,和即征即退就水火不容,不共戴天。为什么?为何财政部和总局对此问题毫无商量余地,彻底绞杀堵死?

    为了说明此问题,我们以一个例子为例,我们假设可以同时享受(同时享受意味着即征即退项目有留抵税额的,同样可以退还),看看会发生什么,有何税收漏洞,会带来怎样的激进筹划。为了简化模型,我们假定有留抵就能退。

    公司2020年1月取得进项税额1000万元,准确划分后,一般计税项目400万元,即征即退项目600万元。当期一般计税项目销项450万元,即征即退项目销项700万元。2月未取得新专票,未计提销项。假设即征即退70%。

    当期税款缴纳计算如下:一般计税项目缴纳税款50万元(450-400),即征即退项目缴纳税款30万元〔(700-600)*30%,考虑即征即退税款后的净税额,下同〕,合计缴纳80万元。如下表所示:

    即征即退遇上留抵退税:为何水火不容

    作者
    • 万税通 干过稽查,做过律师。税务律师,非诉,精深税法理论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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