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报销机票,税务处理不同
Q:中国公司派员工到越南出差,这个出差是长差,也就是说,他常住越南,然后这个员工每年可能会有两三次返家的这个机票,会由公司来出钱,这个可以免个人所得税吗?如果是国内工作的员工也可以获得一年一到两次回家机票的报销呢?
员工前往越南的事由,是前往越南出差,服务于公司利益,不属于个人消费,因此,往返越南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支出,理应由公司负担,属于公司的差旅费支出,不通过职工薪酬核算,不属于员工的应税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也就无需再讨论免税优惠的问题。免税针对的是属于征税范围的事项。如果委托个人购票后报销的,参照其他公务费用报销处理。
由于是国际机票,不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所以不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后一种情形,去越南作为差旅费,是因为越南有项目。回家,家里没有项目,所以后者需要作为工资薪金-职工福利核算,并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采取凭票报销的,属于现金形式发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符合34号公告规定的,需要根据国税函2009 3号规定,作为职工福利,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内限额扣除。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增值税方面,取得的进项税额属于职工福利,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作转出处理。
最后,根据下列规定,如果报销机票属于工资薪收入的,免税优惠限于外籍个人。
财税字〔1994〕20号:“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
国税发〔1997〕54号:“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国税函〔2001〕336号:“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