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期间增值税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1.餐饮业餐饮收入占50%以上,取得的货物销售收入以及房租收入,是否免增值税?
答: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货物销售和房租收入不属于上述免征增值税范围,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销售额和应税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我们是餐饮企业,8号公告中“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收入免税”,若是为企业提供收派服务的免税吗?我们的供应商说不能开专票给我们了,不知道对不对?谢谢!
答: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因此,为企业提供的快递收派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免征增值税对应进项是否需转出?
答: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作转出处理。
4.我们是酒店行业,1月份收入310万元,其中主营收入300万元,销售外购年货5万元,收取房屋租金收入5万元(简易计税),都已开发票,现在对酒店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只是对餐饮收入300万免征吧?同时这个月认证的进项需要全部做转出?不知道我这样理解对不对?
答:按照8号公告规定,企业只有对餐饮收入500万元免征增值税,其对应进项税额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5.我是一家酒店,如果这个月30万进项大于销项18万,不用缴税,且还可以享受15%加计抵减。如果享受了减免,进项需要全部转出,也不能提15%加计。我们可不可以按原来申报不享受免增值税,这样进项留底,正常提加计,以后月份抵减?
答: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6.我酒店跟某集团公司有住宿费协议,定期结算,业务是发生在2019年11月、12月,当时按未开票收入已经纳税,现在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依然可以开具专票,2月份正常的住宿业务结算开免税普通发票。请问上年已经交税的收入,现在补开专票,影响我这个月享受8号公告的免税政策吗?
答:您公司可以对已按“未开票”收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9年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现补开发票不影响2020年1月1日后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7.请问美团外卖送餐这一类业务,是否能够享受8号公告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享受优惠是否属于其他生活服务,还是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质快递收派服务?
答:如果是餐饮企业外卖,应按照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如果为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服务,则按照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8.免征增值税应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请问,如果我们开具给公司的是带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收回,红冲后再重新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如果纳税人已经开具带税率的普通发票,不能收回红冲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
9.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