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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供暖费“直接收款or预收货款”

杨泳 /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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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预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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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大浪淘沙,沉淀是金。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里总能寻到答案

    【问题】供热企业在供暖期前全额收取供暖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一直按预收款处理,在供暖期内分期确认增值税收入,请问老师,此种情况,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到底是按预收款方式处理,还是按直接收款方式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两种方式都是先收款后发货,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只对纳税时点做了规定,却没有对什么是直接收款方式,什么是预收款方式做解释说明。

    大浪淘沙,沉淀是金。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里总能寻到答案:本条强调了“不论货物是否发出”,也即对于先收款后发货的情形,也属于直接收款,而不属于预收货款。从征税的原则来看,税法要解决的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问题,具体如何运用税法,最根本地还是取决于购销双方订立的合同,因为在法治社会里,合同是标注购销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

    如果按照“判断直接收款和预收货款行为的依据在于双方订立的合同,在合同中确定了的付款结算方式,一般就是适用税法的首要依据。“的原则,供热公司与用户签订供暖合同,在合同中确定了付款结算方式是预收款,则按预收款处理;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即便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应按直接收款方式处理。可这样想的同时又觉哪里不妥,毕竟热力产品是一种特殊的货物,企业收款时实际产品尚未生产。

    重新回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总的原则是在条款并列的情况下,允许纳税人选择,也就是说,在个别条款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某几个时点中的一个时点,只要达到了其中一个时点就必须确认纳税义务,但选择哪个时点是纳税人的权利,并不必须是最早发生的那个时点。“

    醍醐灌顶。

    供热企业在供暖期前全额收取供暖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既可按预收款方式,又可按直接收款方式,此种情况应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税务机关也应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确定处理。

    作者
    • 杨泳 双硕士研究生,留英海归,省税务学会理事,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专家团体成员,从事增值税税政管理工作20年。
      微信公众号:清茶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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