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暗发明又一坑:胡说碳排放交易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他生产使用价值。
——《资本论》
2019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9〕22 号,对碳排放交易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对比2016年度的文件,简化了核算。其要点如下:
1、购入时:借记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等科目。
2、使用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3、购入后出售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4、无偿取得再出售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5、自愿注销排放权: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增值税处理
按照36号文规定,碳排放交易应归入“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的范围,因此,增值税角度说,应该按照无形资产转让征税。
考虑到会计与税收的差异,我们姑且认为他们“各走各的道儿”。一个问题,各自表述,此“无形资产”非彼“无形资产”也。
1、购入时:可以依据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行税额。
2、购入后使用时:不涉及增值税。
3、购入后出售时:开具发票并计算销项税额。
4、无偿取得再出售时:开具发票并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上,碳排放权不是作为无形资产处理的。
1、购入时: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
2、无偿取得:计税基础为0。
3、使用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4、出售时:确认所得或者损失。
一些问题
但是在会计、税务处理上,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
1、自愿注销的碳排放权能否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扣除吧似乎与企业所得税的逻辑相悖,不扣吧,又不是鼓励的姿态,这点有点像捐赠的处理,也是个两难。
2、那么自愿注销的碳排放权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呢?
3、既然是会计认为是资产,是否要做减值处理?
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发明又一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