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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无语的含税收入,不含税收入

梁晶晶 /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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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含税收入
  • 不含税收入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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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亦真亦幻难取舍

    作为财务人员,对含税收入和不含税收入这样的说法应该是耳熟能详了。从规范的角度来说,应该叫含税销售额和销售额。因为在增值税法中,销售额就是不含税的意思。不过实践中,为了便于理解和区分,大家日常使用含税收入(含税销售额)和不含税收入(不含税销售额)这些个称呼也无可厚非。

     

    关于含税销售额和不含税销售额之间的换算,税法也规定得明明白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都有相关换算公式。

    具体来说,就是一般计税方法下: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下: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公式很好理解。比如说大超市销售货物,含税销售额113元,113÷(1+13%)=100元,不含税销售额100元,销项税13元。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隐含的恒等式是:含税销售额-销项税=不含税销售额。

    同理,如果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征收率3%,含税销售额103元,103÷(1+3%)=100元。不含税销售额100元,应缴增值税3元。同样可以看到隐含的恒等式:含税销售额-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这两个换算公式非常合理和好理解,在于它们是同样的底层逻辑关系是:含税收入-增值税=不含税收入。

     

    不过,自从营改增之后,出现了差额纳税后,这样的底层逻辑关系被打乱了。

    举例来说:2019年6月,某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收取1000万元价款,相应可以扣除的地价款是564万元。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根据上述规定:

    销售额=(1000-564)÷(1+9%)=400万。

    增值税销项税=400*9%=36万元。

     

    就上述这个例子,我们来分辨一下:

    房地产公司收到1000万元的收入,称之为含税销售额应该没问题。

    那么不含税销售额(也就是销售额)是什么?

    按2016年第18号公告来说,是400万,它的作用是计算销项税。

    按财税【2016】36号公式换算:1000÷1.09=917.43万元,这个917.43万也是一个不含税销售额,因为它是通过明确的税法条文计算出来的。但是它不能计算销项税,也不具备隐含恒等式的勾稽关系。

    另外,含税销售额1000万-销项税36万=964万。这个964万应该称呼什么?如果按照前面我们说的底层逻辑,964万才是和销项税,含税销售额有勾稽关系的一个不含税销售额。可惜,没有一个公告明确它的身份,它像一个没名没分的小三。

    一个含税销售额,三个各有道理的不含税销售额,亦真亦幻难取舍啊。


    新的增值税法要出台了,不知道法律专家们能不能把这个概念给大家明确一下。以便准确区分。

     

    另外,在和其他税种的衔接上,和不含税收入相关的概念也是异常混乱,让人难以琢磨。在财税[2016]43号中,就有若干中表述: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点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是不是不含税收入?没有明确表述)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点评:收入不含增值税,应该不是不含税收入)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点评:这个不含增值税收入,应该对应上述哪个数字?我的理解是964万。但没有明确的文件依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点评:收入不含增值税,和不含税收入,是一个怎样的关系?不知能否给一个明确的说法)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点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理论上应该是含税收入的概念,但它免征增值税,称为含税收入显得很怪异,只能又出现一个新名词)

    看完后,我只能在风中凌乱~~

    作者
    • 梁晶晶 注册税务师,研究税法二十年
      微信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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