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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模式下支付国际运费,如何扣缴税款

万税通 /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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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税收协定
  • 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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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Q:请问分别有以下几种情:

    1)大陆公司在香港租了一间仓库;

    2)大陆公司与香港运输公司签订协议,运输公司负责运输从香港到国际的货物;

    3)大陆公司与在香港运输公司签订协议,运输公司负责运输从香港到大陆的货物。

    请问这三种情况分别需要帮香港的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吗?

     

    1)仓库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方面,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规定,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无需扣缴香港公司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五款规定,负担租金的主体是中国境内单位,属于香港公司取得来自中国境内所得,需要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但如果申请税收协定待遇,则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六条不动产所得的规定,不动产租金来源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因此不属于来自中国境内所得,无需扣缴企业所得税。

     

    2)境外运输,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无需扣缴香港公司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来自中国境内所得,无需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属于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国际运输服务,但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八条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因此无需扣缴。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八条 海运、空运和陆运。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营业税)。

    以上涉及税收协定待遇的享受,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执行。

    万税通

    作者
    • 万税通 干过稽查,做过律师。税务律师,非诉,精深税法理论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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