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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融资能否享受统借统还免税优惠

万税通 /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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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借统还
  •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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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中国企业走出去海外融资,由于增值税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海外融资是否缴纳增值税,影响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某房地产集团在香港设立子公司A,在香港发行债券融资,再以相同利率统借统还至境内项目公司B公司。该业务税务分析如下:

    1 统借统还环节

    增值税

    若不符合统借统还免税优惠的,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贷款服务,且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内单位需要按照6%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是,集团成员企业是境外法人的,是否满足企业集团条件。《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此未作规定,直到《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七)》提及:“六、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请问乙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20号文尽管非统借统还,但其免税的条件之一,与统借统还相同,同样是企业集团要求。既然此答复明确跨境集团内无偿拆借增值税免税,也就意味着境外子公司可以满足企业集团条件,只要在工商上作集团登记即可,从而可以享受统借统还免税优惠,降低海外融资的税收成本。

    而在中国境内,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券,一定是要缴纳增值税的!从增值税税收中性而言,上述处理已然造成了增值税不公平待遇,违背了增值税的原理。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B公司支付A公司利息,应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B公司税前扣除方面,面临资本弱化风险,但A、B公司之间的融资条款,其实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从排除了债资比的限制。

    财税〔2008〕121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 债券投资环节

    A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投资者为境外单位的: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贷款服务,不向中国政府缴纳增值税。亦不属于取得来自中国境内收入,因此亦不向中国政府交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为境内单位的,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贷款服务,且《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亦未规定免税、零税率优惠,因此应当照章缴纳贷款服务增值税。境内投资者为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
    • 万税通 干过稽查,做过律师。税务律师,非诉,精深税法理论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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