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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三种特殊扣缴义务人

梁晶晶 / 2019-08-12
文字 正常
  • 标签:
  • 扣缴义务人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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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提到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大家可能都不陌生。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这其实只是普遍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也有扣缴义务人不是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个人转让限售股

    财税〔2009〕167号: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对于股票交易来说,如果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规定的,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税收征收管理就会陷入无所适从的状态,买卖双方并不见面,也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全靠交易系统进行撮合,买家做扣缴义务人是不可能的,所以对于限售股转让来说,指定交易第三方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是最为恰当的。

    二、个人拍卖所得

    国税发〔2007〕38号: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财产拍卖,交易双方并不是直接交易,而是通过拍卖单位间接交易,所以指定拍卖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是征管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

    三、军队干部工资薪金

    财税字【1996】14号: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法规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交总后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两次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同时提供各省的纳税人数和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一次返还各地。

    军队确实特殊,虽然是支付单位扣收,但不是支付单位直接交当地税务机关,而是逐级上交到总后勤部,统一缴纳给总局直属局。可以看到,军队干部的个人所得税,无论从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还是纳税期限,申报期限等各方面来看,都和一般企业扣缴税款的规定不一样。

     

    上述这三种情况,严格来说和个人所得税法相抵触的,但又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的管理措施。从法律层面来说,希望个人所得税法今后能把第九条进行一下修订,增加“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让特殊规定和法律规定协调一致。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规定这三种特殊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确实是便于征管的最优选择。

    作者
    • 梁晶晶 注册税务师,研究税法二十年
      微信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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