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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纠结!“非全日制用工”报酬是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

东方税语 /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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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报酬
  • 工资薪金
  •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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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他(她)们主要纠结的是企业支出的报酬,企业即可以在税前得到全额扣除、还不缴社保费,自然人还要少缴或不缴个税、还不想开发票,就是想“魚和熊掌”兼得。

    今天有人问东方老师,请问非全日制用工的个税预扣,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webp

    要回答案个问题,我们得要了解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非全日制用工”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工资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看企业对支付给“非全日制用工”的报酬是如何会计处理的,如果以工资表入账则可以计入工资薪金,如果以代开增值税发票入账则可以计入劳务费处理。

    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相比,既有重合,又有拓展,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一)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职工薪酬准则中的职工首先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二)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尽管有些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是本企业职工,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比如,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虽然企业并不直接与合同下雇佣的人员订立单项劳动合同,也不任命这些人员,但通过劳务用工合同,这些人员在企业相关人员的领导下,按照企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为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的服务。

    最后:我们看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总结:

    1、纠结原因:我们在实务中发现财务人员不是不懂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扣个税,他(她)们主要纠结的是企业支出的报酬,企业即可以在税前得到全额扣除、还不缴社保费,自然人还要少缴或不缴个税、还不想开发票,就是想“魚和熊掌”兼得。

    2、正确做法:如果企业用“工资表”做账就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用自然人代开发票做账就按“劳务报酬”申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注:全国很多地区已明确发文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发票时不扣缴个税,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扣缴。)。

    3、友情提醒:企业有“非全日制用工”情形的,在不缴纳社保费的同时,要注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竹篮打水一场空”。

    赵东方税语

    作者
    • 东方税语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就职于跨国企业多年、大型国企业多年。
      微信公众号:东方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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