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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再回首

老牛 / 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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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偶然所得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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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2019年第74号公告《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对一些问题进行修订和完善,“偶然所得”再次进入了我们的视野。

    新个税施行后,留下来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比如说新个税法废止了“其他所得”后留下的空当何去何从?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2019年第74号公告《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对这个问题进行修订和完善,“偶然所得”再次进入了我们的视野。

    一、偶然所得的基本规定

    可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偶然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规定了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二条规定了偶然所得的计算和扣缴问题,即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中明确了偶然所得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细化操作。

    范围:

    对于偶然所得的范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申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取得偶然所得未扣缴税款的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同时,该公告的第五条第三款明确了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二、归入偶然所得的事项

    虽然《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偶然所得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范围,但在实际中,仍然需要对具体的所得进行适用,因此,关于偶然所得界定的文件散布在较长的时期内。通过梳理,归纳了以下事项供大家参考。

    事项1:储蓄中奖

    国税函发[1995]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事项2:境外博彩

    国税函发〔1995〕6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境外博彩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适用比例税率20%。

    事项3:奖励收入

    国税函[1998]2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事项4:有奖发票

    财税[2007]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金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事项5:竞业款项

    财税[2007]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 “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事项6:促销展业

    财税[2011]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事项7:担保所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项8:受赠房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事项9:礼品红包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三、神吐槽

    可见,偶然所得填补了废止“其他所得”后的bug,使新个税看起来更加严密了一些。但实际业务的复杂性和创新性,使得偶然所得也经常面临新挑战。

    遗憾的是,我们的税制更倾向于“打补丁”的方式进行管理,这种方式表面看似乎很有针对性,但是,却忽略了普遍原则的适用性,当我们面临众多新挑战时,显得捉襟见肘,甚至进一步加大了税制的不确定性。以上列举的这些文件类似于物理世界的“粒”,直线传播,精准打击。可是在面对经常性的挑战时,我们更需要的是“波”,通过震动传播,受众面广。

    作者
    • 老牛 有个学位:经济学博士;有个称号:首批税务领军;有个经历:20年税收实践;有个爱好:读书跑步抬杠,因为——人丑体胖。
      微信公众号:牛眼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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