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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三年三次“微整形”

梁晶晶 / 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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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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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法两次、条例一次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后十年间,这两部举足轻重的法律法规没做过任何修订,在税企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事项时,一直起到了一个定海神针的作用。

    但毕竟是十年岁月变迁,再娇嫩的容颜也会染风霜,再完善的法律也会有过时的内容,需要做一些微整形来调理调理了。近三年来,企业所得税法做了两次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了一次修订,具体变化的时间和内容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一、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修改前】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修改后】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修改前】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修改后】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变化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部分修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修改前】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修改后】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2、【修改前】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修改后】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修改前】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修改后】第五十三条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4、【修改前】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修改后】删去第一百二十七条。

    5、其他条款序号做相应修改。

    作者
    • 梁晶晶 注册税务师,研究税法二十年
      微信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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