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那些事儿——学习笔记之二
税收协定能干什么?
税收协定是缔约国双方之间签订,不与任何第三方发生关系,是排他性的。因此,税收协定仅仅作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税收居民,对第三方税收居民并无作用。从这个层面看,如果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则其双方税收居民可以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如果两个国家之间并没有税收协定,那么,各国都按照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和国内法征税,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双重征税或者双重不征税,这都是一个不好的结果。
税收协定如何适用?
但是在实践中,随着资本、人力跨境流动的日益频繁,情况又是复杂多变的,并不会单纯只涉及到缔约双方,可能会有第三方或者更多方,这就涉及到税收协定如何适用的问题。
比如,看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税收居民到第三国从事经营活动,该如何处理呢?显然,缔约国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无法适用于第三国,第三国税收管辖权独立于缔约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如果第三国与缔约国双方均无税收协定该如何适用呢?如果第三国与缔约国双方均互签了税收协定或者安排,那又该如何适用呢?
简要分析:
首先,要先确定居民身份,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只有确定了是哪个国家的税收居民,才有可能适用双边税收协定。
其次,如果同时是缔约双方的税收居民,比如,在A国有永久性住所,在B国工作居住超过规定的天数,同时构成了双方税收居民,这种情况,要根据加比规则,判定是属于哪个国家的居民身份。
最后,当判定了税收居民身份的归属国后,就要考虑第三国情况,并适用第三国与税收居民归属国之间的税收协定。
规则简单总结如下:缔约国个人到第三国从事劳务活动,凡依照第三国税收法律以及第三国与缔约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已构成第三国居民的,其在第三国从事劳务活动时间应适用该第三国与税收居民所属国的税收协定,如果该第三国与税收居民所属国没有税收协定,则适用各自国内法。
经典案例
英国公民C到新加坡工作时间已达十年,并在新加坡购买一套房产,2019年因工作需要C前往中国深圳工作,请问C适用的税收协定情况。
分析:
1、分析C是英国还是新加坡的税收居民。C是英国公民,在英国有永久住所,在新加坡也有永久住所,但由于在新加坡工作,主要利益中心在新加坡,根据加比规则,C判定为新加坡税收居民。
2、C前往中国深圳工作,假设其不构成中国税收居民,那么,C仍然是新加坡税收居民,此时,适用的是中国和新加坡的税收协定,而非中国和英国的税收协定。
3、如果C在中国深圳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超过183天,按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属于税收居民,在这种情况下,仍需按照加比规则先判定C的税收居民归属国,再适用中国和新加坡税收协定的待遇。
最后强调下,因为税收协定是双边协定,只适用于缔约国一方税收居民或者同时为双方税收居民的情形。这是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