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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永续债”所得税新政

老牛 / 201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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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续债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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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永续债的“烦恼”永续债税务处理问题,由于没有相关的政策文件规制,一直以来给纳税人造成了很多的困扰,公告终于解决了这些难题。

    永续债的“烦恼”

    永续债税务处理问题,由于没有相关的政策文件规制,一直以来给纳税人造成了很多的困扰,尤其对于那些在权益中核算的永续债,发行方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而投资方利息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典型的双重征税。纳税人在没有政策明确的情况下,日子过的确实很苦,你和税务局讲实质,它和你讲形式;你和税务局讲形式,它和你讲实质。无论是实质还是形式,都是税务局说了算,不服不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2019年第64号《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这个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公告终结了这些争议,虽说迟到了,但也终于盼到了,对纳税人来说是个福音。

    一、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税务处理规则

    企业发行永续债,可以选择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或者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政策。这是公告最大的贡献,即明确了税务处理的适用规则。当然,对于选择适用股息、红利政策的,投资方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适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但同时,发行方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对于适用债券政策的,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二)列举永续债的条件

    只有符合条件的永续债才能适用公告的规则。公告将判断条件增加为九条,满足任意五条就适用这种处理方式。

    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相对于前期混合型投资的文件,本次公告较为明确,且尺度较大,判定条件进一步放宽。以上九条,第2、4、5、8、9条相当于“无偿赠送”,可以将目前的永续债都包括在适用范围内。

    (三)强制披露税务处理方法

    因为涉及到发行方和投资方双方的税务处理要统一的问题,因此,在公告中要求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也就是说,发行方要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税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而投资方也必须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税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防止出现双方税务处理不一致,导致双重不征税的问题。

    (四)统一税务与会计处理

    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这点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应统一起来。避免会计上作为权益核算,而税务上按照债券处理;二是发行方和投资方处理应统一起来,避免一方权益,一方债务。

    (五)界定永续债范围

    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仍需明确问题

    (一)如何有效监管?

    如果被投资方按照利息支出进行了扣除,投资方却按分红免税。如何防止这种风险?仅仅通过发行文件披露税务处理方法,约束双方行为,这在实践中效果如何,很难估量,何况在很多时候,投资方众多,且并不直接交易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双方守约是一个困难的事情。

    (二)发票如何开具?

    营改增之后,尤其是28号公告对扣除凭证规范化以后,利息发票问题尤为突出。这既有营改增不彻底的原因,也有非直接性交易难以获取交易对手信息的因素,这个问题在永续债利息税前扣除上仍然存在且暂时无解。

    (三)未被列举的永续债能否适用?

    文件所称“永续债”限定为经发改委、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核准或经韩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部门注册或自律组织备案的产品,那么,没有在这个范围内的企业间的永续债如何处理是一个待明确的问题。

    (四)能否追溯享受?

    公告明确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那么,之前的业务能否追溯调整呢?已经补了税的,能退嘛?如果不能的话,公平性在哪里呢?

    老牛

    作者
    • 老牛 有个学位:经济学博士;有个称号:首批税务领军;有个经历:20年税收实践;有个爱好:读书跑步抬杠,因为——人丑体胖。
      微信公众号:牛眼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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