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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个税优惠文件真的有效吗?

蓝敏 / 201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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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个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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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修订前的个税法规定,财政部可以规定免税项目,所以,前述财政部发的减免文件中的优惠是有法律依据的。今年个税法一修订,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自行规定的减免优惠自然就应该失效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问题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把财政部的免税权上收到了国务院,这些财税文件规定的个税优惠,真的继续有效吗?

     

    看了看文件附件里的目录,其中有些尚可以理解为对法定优惠的应用或落实,但许多都已经超过了修订后法律规定免税的权力范围。

    修订前的个税法规定,财政部可以规定免税项目,所以,前述财政部发的减免文件中的优惠是有法律依据的。今年个税法一修订,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自行规定的减免优惠自然就应该失效了。

    估计也正因为如此,财税才专门出这个公告,明确之前的优惠文件依然有效,免得要免税时大家不知所措。但这显然又与新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这免税就免得有点不明不白了,总有一种并非堂堂正正享受的感觉。

    建议,还是应该交给国务院,加个“经国务院批准”,才更名正言顺,才合法。

    这不是完全在没事找茬,因为新法同时修订的重点,还有删了一个征税的规定——“经财政部规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规定免税与征税的两个权力同时被移走,现在重申财政部之前的免税文件继续有效,那么难免有人犯疑心:财政部之前的征税文件继不继续有效呢?免税时不顾法律的规定,怕就怕征税时也不顾法律的规定。

     

    不应该多个心眼吗?

    比如,这次目录里宣告有效的一个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就优惠而言,但它里面并没有“免税”“减税”的内容,实际上只有“不征税”的表述,不征税显然不算优惠,因为本来就不该征,严格说它本不该出现在这个优惠文件的目录里。

    但其中有征税的内容,比如: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征税的规定有没有效呢?

    应该注意一下这个公告附件中目录表后面所附的说明:“上述文件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已废止或者失效的部分条款除外。”

    最多只能理解为,财税〔2011〕50号文中,关于不征税的规定,继续有效;关于按其他所得税征税的规定,应该随着其他所得本身被删除而失效。

    这个公告并没有说按其他所得税征税依然有效!

    未来也不应该有。

    蓝敏

    作者
    • 蓝敏 税海游子,视野版主,税务咨询师、讲师。著有《税务游戏的经营规则》、《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手把手教你做优秀税务会计》
      微信公众号: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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