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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特辑]无偿借款增值税竟然有这么多种处理方式

东方税语 / 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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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无偿借款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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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9年2月1日以后企业集团发生的无偿借款税务处理发生了变化,特将无偿借款的涉税处理方式整理如下:

    方式一、自然人无偿借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征税)

    自然人无偿借款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例】自然人李某(关联方股东或非关联方自然人)2019年2月15日用自有资金向A公司提供一笔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无偿使用,到期一次性还本。

    方式二、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款(免税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

    【例】(集团母公司与下属公司间)A集团是多元化企业集团,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2019年2月10日集团母公司B集团有限公司用自有资金借给下属子公司C公司1000万元,无偿使用,借款期限1年,到期一次性还本。

    【例】(集团下属公司与下属公司间)A集团是多元化企业集团,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2019年3月1日集团下属D公司使用银行借款借给兄弟企业E公司5000万元,无偿使用,借款期限1年,到期一次性还本。

    注:财税〔2019〕20号文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举例如下:

    【例】A集团是多元化企业集团,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2018年3月1日集团下属D公司使用银行借款借给兄弟企业E公司5000万元,年利率为0%,借款期限1年,到期一次性还本。截止目前D公司未进行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处理,按财税〔2019〕20号文可适用免税

    方式三、非自然人、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款(缴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非自然人、非企业集团)无偿借款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例】A公司用自有资金向B公司提供一笔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无偿使用,到期一次性还本。

    作者
    • 东方税语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就职于跨国企业多年、大型国企业多年。
      微信公众号:东方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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