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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违约金的涉税处理

杨泳 / 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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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金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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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将违约金记入营业外支出,不影响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请教老师,我们企业承租房屋提前退租,出租方企业将押金扣作违约金不予退回,如果没有发票,押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如果开具发票,应税名称如何开具?如果对方开具专票我们企业是否可以抵扣,我们把违约金记入营业外支出了,这样处理影响进项税额抵扣吗?

     

    答:企业承租房屋提前退租,出租方将押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回,对于出租方来说,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租金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按照规定,承租方押金支出应以发票作为合法凭证,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价外费用的应税名称应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一致。因此,提前退租的违约金应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了核算等方便,建议将相关合同作为附件资料留存备查。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将违约金记入营业外支出,不影响进项税额抵扣。

    杨泳

    作者
    • 杨泳 双硕士研究生,留英海归,省税务学会理事,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专家团体成员,从事增值税税政管理工作20年。
      微信公众号:清茶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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