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理解总局2018年第42号公告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商场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不适用42号公告规定,应按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按照企业主业确定税率,适用税率为16%。
总局2018年第42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请问这里的机器设备界定是不是按照财税[2009]113号文件中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来界定?家用电器不能算作机器设备吧?比如商场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适用42号公告吗?
答: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因此,42号公告中的机器设备应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商场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不适用42号公告规定,应按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按照企业主业确定税率,适用税率为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