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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杨泳 / 201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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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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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我们公司负责给各个大专院校食堂供应发酵好的面,是用于炸油条的原料,请问老师,能按照农产品适用10%的税率吗?有的老师解释说,农产品税率可以这样理解:生的就10%,熟的就16%,发好的面,是不是可以比照饺子皮?

    【问题】我们公司负责给各个大专院校食堂供应发酵好的面,是用于炸油条的原料,请问老师,能按照农产品适用10%的税率吗?有的老师解释说,农产品税率可以这样理解:生的就10%,熟的就16%,发好的面,是不是可以比照饺子皮?

    一、粮食及其复制品的征税范围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农产品的征税范围为正列举,因经过发酵的面不在农产品列举范围之内,故不得按照农产品适用税率10%征收增值税,而应按照一般货物的适用税率16%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农产品税率变化

    2017年7月1日以前,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

    2017年7月1日——2018年4月30日,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1%;

    自2018年5月1日起,农产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调整为10%。

    三、政策依据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杨泳

    作者
    • 杨泳 双硕士研究生,留英海归,省税务学会理事,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专家团体成员,从事增值税税政管理工作20年。
      微信公众号:清茶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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