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税改后,如何确定开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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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纳税人问得最多的问题就是51税改后,如何确定开票税率问题。
最近一段时间纳税人问得最多的问题就是51税改后,如何确定开票税率问题。确定开票税率,就是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举例说明。某建筑工程已经在2017年12月31日完工,但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尚未到收款时间,合同约定这1000万元的工程款在2018年5月份支付,那么该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时间,即2018年5月,开票税率为10%。同样的例子,如果企业没有签订合同,那么该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为工程完工时间,即2017年12月31日,开票的适用税率为11%。
还想进一步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未开具发票,未收到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凭据,同时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应按完成应税行为日期(通常是竣工验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