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参杀人无数,黄连救人无功
花猪最近遇到了奇葩事,在进行一个内部事务会签时,某部门提出,要将签字顺序改一下,因为按他的思维,谁排在审批顺序的第一个,谁就要对该事项负全责。花猪当时就反驳他:“如果照你这么说,最高级别的领导才应该排在审批顺序的第一个,因为最终对组织负责任的是作决策的领导。”这引发了花猪对组织内部事务处理责任划分的思考。
一个事项,一定会经过经办部门提交申请,相关部门审批,领导决策,执行,评价。整个过程中,每一个环节所承担的职责是否清晰,决定了奖由谁领,罪由谁受。
拿一个合同审批举例。假如一个合同的签订要经过这些程序: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批,财务部审批,法务部审批,行政部审批,总经理决策。这四个审批人各自的职责就应该是:分管领导应该控制业务上的风险,即合同是否表达了合同双方协商的结果;财务部应控制资金上的风险,即合同中约定的收付款时间方式是否合适;法务部应该控制法律上的风险,即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不公平条款,双方权责是否清晰,违约条款是否合理;行政部应该控制内部管理上的风险,即是否存在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情况;总经理应控制统筹上的风险,即合同中的业务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战术安排,在前面各审批人提出否定意见时决策对风险的态度。
现实经常这样残酷:如果一切安好,那功自不必说,领导决策正确,经办部门执行到位,与你进行审批的相关部门无关;如果出了岔子,那你相关审批部门按职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花猪不禁感慨:那经办部门、决策领导那“人参”杀人总有共犯共担罪责,这相关审批部门这“黄连”救人却无风光可享。
未来却是可以预见:如果这相关审批部门因为利益得失的不均衡放弃自己的职责,那组织的风险控制就会陷入恶性的死循环。而组织若将经办部门的业绩作为审批部门业绩的一个基数进行折算,使各相关审批部门与作为执行人的经办部门和作为决策者的领导在组织的经营活动中能够“有福同享,有难同当”,那组织的未来还是一片光明与美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