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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答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问题

杨泳 / 2018-02-01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软件产品
  • 退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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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开具发票的核心要求是发生真实交易,在交易没有发生时,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1. 企业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办理超税负退税,2017年年底企业一次性提前收取全款且开具增值税发票,问企业能否按全部销售额计算退税?

    问题2. 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时,实际产品还没生产出来,连培训费一起开具发票,并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增值税,此种情况能否享受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

    看到问题的第一反应是既然软件产品还没生产出来,其软件产品如何通过的测试,又如何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经了解,软件产品确实为企业自行开发生产,同一产品原来销售过,具备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资格。

    OK,考虑下一个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既然企业具备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资格,在开具发票的当天也确认纳税义务,且按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没有理由不给退税吧,可直觉又告诉我哪里不妥。向同行求助,再一次醍醐灌顶。

    问题的实质在于企业并没有发生软件产品销售,也没有提供培训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劳务、应税服务为前提。开具发票的核心要求是发生真实交易,在交易没有发生时,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稳妥起见,建议在软件产品生产出来并交付购买方后再享受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

    杨泳

    作者
    • 杨泳 双硕士研究生,留英海归,省税务学会理事,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专家团体成员,从事增值税税政管理工作20年。
      微信公众号:清茶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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