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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操问题

杨泳 /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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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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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回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前先说说问题中的其它两个政策点。

    我公司是生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产的真空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付款条件:合同签定付预付款30%后合同生效,设备制造完毕发运前付设备总价款60%。设备余款10%在验收合格一年付清(质保期满后一周内付清)。审计今天来单位,审计说让安装调试完毕,拿到验收报告时确认收入,而税务局之前的答复是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请问我公司收入到底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还是安装调试完毕确认?

    回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前先说说问题中的其它两个政策点。

    之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贵公司销售自产的真空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之二,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贵公司销售自产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应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贵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作者
    • 杨泳 双硕士研究生,留英海归,省税务学会理事,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专家团体成员,从事增值税税政管理工作20年。
      微信公众号:清茶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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