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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增值税涉税处理

杨泳 / 2017-12-21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运输工具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我公司是无运输交通工具的船务公司,自己接下的标,然后租外面的船运货,请问本月此船的加油费,人工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额能否在我公司抵扣?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不是只限于“道路运输”?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目前,税务总局没有“无交通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只限于道路运输”的规定,贵公司租船运货,如果“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则属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贵公司应依据上述规定抵扣相关进项税额。

    杨泳

    作者
    • 杨泳 双硕士研究生,留英海归,省税务学会理事,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专家团体成员,从事增值税税政管理工作20年。
      微信公众号:清茶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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