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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税种系列--五分钟搞定土地使用税

张亮 /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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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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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特点基本上是一致的,都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仅对拥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征收。

    大家好,欢迎大家收听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视野网为您提供的“财会五分钟”,我们力求有料、有用的财会解读。我是张亮,今天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如何在五分钟之内快速的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

    天下武功,唯快不破。财务人员的时间就是财务人员的生命线,如何用最短的时间来掌握一个税种呢?唯一的法门就是掌握每一个税种的计税原理。上一期我们谈论的话题是“五分钟搞定房产税”,咱们这一期就来唠一唠房产税的小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原理,熟练的掌握了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原理,再加上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那么我们就可以轻松应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务问题了。

    土地使用税作为房产税大哥的小跟班,对大哥的话一般来说都是言听计从的,大哥让它往东走,他一般不敢往西走。但是这位小弟由于年纪比较轻,所以不甘于寂寞的,总是哪人多爱往哪里凑,不象房产税大哥一样对所有地段都一视同仁所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特点基本上是一致的,都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仅对拥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征收。征收范围都是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对于农村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都遵循谁受益谁纳税的原则,所以无租使用,承租方从土地中获得了相应的收益,应当由承租方来纳税。以上三条计税原理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和房产税是基本上一致的,如果没有搞懂的朋友,请参阅上一讲“五分钟搞定房产税”。下面咱们来谈一下城镇土地使用税所独有的特点:

    1、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的单位税额。其中:单位税额是各个地区按照自身实际,结合地段的繁华程度,分地段设定单位税额。实际占用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

    a.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b.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c.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也就是说,省级人民政府测量的面积﹥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面积。

    2、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限于企业围墙以内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围墙以外的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均不属于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这一条实际上解决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问题。比如:机场飞行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等等。这些土地虽然是企业在实际使用,但是是不可能用围墙围起来的,如果机场用围墙围起来,飞机就哭了;如果码头用围墙围起来,船就哭了。

    3、地下建筑物土地使用税的确定和房产税地下建筑物规定有所不同。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9〕128号)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的面积。对于与地上建筑物相连的地下建筑物,则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因为地上建筑物已经征过一次土地使用税了,如果对地下建筑物再征一次土地使用税,那么对同一块土地就征收了两次土地使用税,属于重复征税,所以不应当对其进行课税。

    每一个小税种都有自己独特的计税原理,准确把握这些小税种的计税原理是您快速掌握每一个小税种的不二法门,下一期我将和大家分享的内容是“五分钟搞定耕地占用税”。

    作者
    • 张亮 中国共产党员,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公职律师,就职于洛阳市地税局大企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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